|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4:45:44 GMT 8
新招标和行政合同法赞同根据所谓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而传播的公共管理4.0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融入数字元素,旨在改善招标行为的实施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甚至在公共采购的背景下。 斯帕卡不可否认的是,监管主张不仅是有希望的,而且是强制性的,如果不纳入上述监督公共合同的立法,将证明在这个意义上令人难以置信的监管效率低下。 值得注意的是,用数字手段和资源装饰行政机器,同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过时的方式进行行为正规化,这将是无稽之谈,这会回到无法服务的官僚机构,不再与之相关。与公共行政、管理。 同样,公共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并不总是按照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法律要求以电子方式进行,因为环境或内在的不可行性测试,以及甚至没有进行这些行为所需的空间和手段的事实。 例如,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17 条第 2 款的措辞也体现了这一趋势,其字面意思是“投标最好以电子形式进行,允许面对面使用,只要是有动机的,公开会议一定要分分钟记录,并用音频和视频记录下来”。 规范文本中对亲自行为实践的不信任是引人注目的,这种怀疑是支持该立法的审计法院判例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第 2,901/2016 号判决-全体会议(报告员:部长 Vital do Rêgo;审查部长本杰明·齐姆勒)和第 538/2015 号判决-全体会议(报告员:代理部长奥古斯托·谢尔曼·卡瓦尔坎蒂)。 除了向公共行政部门分配义务、减少亲自而非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投标的便利性和机会外,立法者还允许行政部门确定投标人并强制其以电子方式执行其行为的义务。从上述第17条第2款可以推断,该条指出,“在以电子方式执行的程序中,主管部门可以确定投标人以电子格式开展其行为,作为有效性和有效性的条件”。 事实证明,《一般招标法》在许多方面——尚未得到学说和判例的充分定义——无可争议地是国家法律,因此适用于整个国家领土,另一方面,有不同的规范,这些规范不适用。可以说,一般性规定并非对所有联邦实体都是强制性的。 有鉴于此,有必要看到该国的多重现实,根据每个联邦实体所揭示的内容,根据其在全国范围内突出存在的特殊性,将强加于联盟的强加是不可行的另一个具有不相应结构或相似结构的联邦实体,受到单一规范奴役的惩罚,不一定以浑浊和模糊的方式适用。 尽管第 14,133/2021 号法律全文中存在无穷无尽的规范,但关于在电子投标过程中实施行为的模糊偏好,有必要注意如上所述的国家的不同现实情况。现场,不会仅仅因为不默许电子形式而导致某种行为甚至整个过程无效或不可避免地无效。 这是因为,关于宣布任何及所有行为无效或无效,存在一个轮廓,以举例的方式证明了第 71 条第 I 项中包含的规则,在处理投标过程的完成时,确定返还清理违规行为的文件,甚至已经处于合同阶段,其中有关于维持合同的坦率且不妥协的论点。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毫无疑问,只要有可能,立法者就会优先考虑维持该行为,除非存在不可避免且无法补救的违规行为或无效性,最终措施是宣布该行为不可能维持、过程或合同。 不仅如此,根据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5 条最后部分,还关注《巴西法律规范简介法》(Lindb) 中规定的规则和原则,其中第22条的措辞,即管理者面临的真正障碍和困难,必须始终予以考虑。 我希望所有投标都能根据新的招标和行政合同法在巴西最遥远的角落进行处理——这是一个现成的希望。随着其立即应用的临近,也许考虑一下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全部行为会很棒。
|
|